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512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范朝登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范朝登已於民國107年7月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明華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