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楚思佐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 律師被告 江柏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張敏玲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