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債權人 張芸寧 代理人 彭康錦 債務人 涂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 張芷寧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芸寧」。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