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程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1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美蒼法官陳容正法官胡宏文法官蔡和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詩璿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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