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WONGCHENTHEIN
LE0NGMUNSING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 律師被告CHONGKAIJACK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WONGCHENTHEIN、LE0NGMUNSING、CHONGKAIJACK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