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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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54號原告 許有益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 律師被告 廖聰學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本案刑事判決原定於113年7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因該日颱風停止上班、停止上課,延後至開始上班、開始上課首日宣判)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法官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侑仕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