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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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參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仟元、參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