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薀華選任辯護人劉哲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另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是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與被告於107年3月19日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07年度南司小調字第433號調解筆錄以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59頁),根據上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本良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