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上午9時5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 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