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543號債權人 張沛元 債權人 周郁茹 債權人 丁子恩 債權人 沈虹 債權人 何曉玲 債權人 李奎瑩 債權人 林益靖 債權人 蘇浩翔 債權人 周雨磬 債權人 李俊娜 債權人 閻惟中 債權人 梁台興 債權人 張念祖 債權人 張鎬哲 債權人 巫勝義 債權人 賴曉峰 債權人 林長進 債權人 王先宇 債權人 吳坤璋 債務人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各債權人之聲請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合計為新台幣玖仟伍佰元,惟債權人僅於聲請時繳納其中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所有未繳納裁判費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之送達後,於五日內向本院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該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