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08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元章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49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5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為刑法第357條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黃元章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罪嫌,此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106年度竹簡字第999號卷第17頁)。揆之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6498號被告黃元章男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居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元章因不滿 廖桂金 之前夫積欠其工程款,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5日9時許,騎乘機車至廖桂金新竹市○○路000巷0號住處前,朝停放於門前之車號000-000號機車、車號000-000號機車潑灑紅色油漆,致上開機車外殼因沾染紅色油漆而美觀功能喪失殆盡,車號000-000號機車喇叭開關紅漆滲入而損壞,足生損害於廖桂金。嗣廖桂金於同日10時許,發現家門及機車遭潑漆,報警調閱監視器影像,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廖桂金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元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廖桂金警詢及偵查中指述、證人 陳科宏 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維修單據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8張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檢察官洪期榮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嚴瑜道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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