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詹詠堯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魏宏哲 律師被告 石綵瑜
邱詠翔 佳格萊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楊雨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品萱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