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廖志蒼
相 對 人 余嘉松 南投縣○○鄉○○村○○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民事簡
易庭以107年度投補字第146號民事事件繫屬受理。因聲請人
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
理之法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其提出南投縣名間鄉中低收入戶證
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事件審查表各1份
為釋明;並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投補字146號損害賠償民事
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聲請人訴請前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
;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
救助之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