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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