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97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同啟┌──────────────────────────────────────────┐│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797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6年9月18日│650,000元│96年9月18日│96年9月18日│051002│├──┼───────┼────────┼───────┼──────┼───────┤│002│96年9月27日│230,000元│96年9月27日│96年9月27日│051003│├──┼───────┼────────┼───────┼──────┼───────┤│003│96年11月9日│40,000元│96年11月9日│96年11月9日│051004│├──┼───────┼────────┼───────┼──────┼───────┤│004│96年11月12日│97,500元│96年11月12日│96年11月12日│051005│├──┼───────┼────────┼───────┼──────┼───────┤│005│96年11月23日│70,000元│96年11月23日│96年11月23日│051009│├──┼───────┼────────┼───────┼──────┼───────┤│006│96年2月14日│180,000元│96年2月14日│96年2月14日│051001│├──┼───────┼────────┼───────┼──────┼───────┤│007│96年11月28日│131,500元│96年11月28日│96年11月28日│0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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