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塔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43號上訴人 牛福榮
鍾文玲
上二人送達代收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2樓被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以上當事人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243號請求交付塔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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