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3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3387號聲請人 徐麗敏
徐世杰 現於法務部○○○○○○○
徐世凱
徐昕渝
宋玉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原聲請狀無印文)。
二、經聲請人簽章之遺產繼承拋棄書(原遺產繼承拋棄書無印文)。
三、聲請人徐世杰之印鑑證明書。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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