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94號債權人 王瓊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鄭美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請求標的欄內記載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五十五萬八千元,惟於附表所載之六紙支票合計金額卻為六十萬元,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為何,即有先予探究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二度通知債權人於七日內說明欲請求之金額究為多少,上開通知分別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送達,均由債權人本人親收,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