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告 陳雅雯 (住居所詳卷)被告 胡伯欣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1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胡伯欣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陳雅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邱正裕法官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