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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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