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7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4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7月26日確定,並於112年11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4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7月26日確定,並於112年11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200214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毒偵卷第127頁),而第三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既均難與其內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三至五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毒品所用
,業經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
30、112頁),並有扣案物品照片3張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67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鑑驗結果備註一殘渣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111年度保管字第3341號扣押物品清單。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200214號鑑驗書(毒偵卷第127頁)。二吸食器1組三殘渣袋1只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111年度保管字第3341號扣押物品清單。四夾鏈袋1批五電子秤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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