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HIHUONG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證號:DD00000000號)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THIHUONG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證號:DD00000000號)1張,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
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NGUYENTHIHUONG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8年度偵字第22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扣得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證號:DD00000000)1張,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承不諱(見偵卷第12頁至第13頁),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及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各1張(偵卷第15頁至第17頁)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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