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342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6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洪文慧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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