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聲請人 黄信智
黄建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弘 律師
何建宏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長勛 律師相對人 李政騰
陳宗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6日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至七項之民國「一百一十」年,均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