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6號原告 張俊興
黃秀煖 施淑芬 張俊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峻愷 即 張慶林 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房屋價值為新台幣(下同)208,400元,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值,按公告現值計算為14,481,32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89,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272元,原告僅繳納45,550元、56,298元,尚欠39,424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