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79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4日,以98年
度補字第27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8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