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16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鈺選任辯護人黃曙展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續字第2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黃淑鈺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一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11行「逕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
15、17所示物品銷售與他人」補充更正為「逕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5、17所示物品銷售與他人後,未與 游麗燕 結算交付價金,竟將價款侵占入己」;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4待證事實欄項下「附表一編號1」更正為「附表一編號4」;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淑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應適用之法律及科刑審酌事由
㈠、按刑法第335條雖於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並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月27日施行,然修正內容係將修正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換算數額提高為30倍之規定內容,明訂於刑法各條規定內,是上開規定修正後之法定刑度並未變更,且實質上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既無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更無刑法第2條之適用。爰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現行刑法第335條規定處斷,合先敘明。
㈡、被告受告訴人游麗燕委託代售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價金,尚非因執行業務而持有,自應論以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犯行之行為情節,及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就告訴人請求新臺幣(下同)80萬元賠償之金額,因金額差距過大且告訴人無法接受分期給付而迄未和解及賠償,告訴人業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並請求本院從重量刑等情,且參酌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從事網拍,月收入約2萬元,需扶養4名子女(見本院卷第101頁)、領有臺北市萬華區低收入戶證明(見本院卷第121頁)之生活暨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侵占如附表所示之財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思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物品犯罪所得1CHANEL粉色包包變賣所得之2萬5,000元2BV酒紅色和尚包變賣所得之1萬2,000元3BV藍色包包變賣所得之1萬2,000元4BVLGARI蛇頭(紅色)包包變賣所得之2萬9,000元5FERRAGAMO黑色包包變賣所得之8,000元6FENDI手提包變賣所得之5,000元7BV粉色長夾變賣所得之3,000元8BV大象灰色零錢包變賣所得之1,500元9DIOR淺藍色包包變賣所得之1萬5,000元10LV鞋變賣所得之5,000元11BURBERRY雙面漁夫帽左列之物12LV皮革手套變賣所得之4,500元13ARMANI毛手套變賣所得之3,000元14LOEWE太陽眼鏡變賣所得之3,000元15LINKS手鍊(愛心)變賣所得之900元16FENDI經典黑色毛圍巾變賣所得之3,000元17BURBERRY毛圍巾變賣所得之2,000元18BURBERRY長袖白T左列之物19BURBERRY短POLO衫(米黃色)左列之物20DUPONT筆左列之物21C.DIOR太陽眼鏡左列之物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調偵續字第21號被告黃淑鈺女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巷00號6樓之
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黃曙展律師(法律扶助案件)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淑鈺係臉書社團「二手精品直購競標分享團」網頁上,暱稱「AaronLin」之版主,於民國108年5月間,在臉書之MESSENGER通訊軟體(下稱MESSENGER軟體)受暱稱「FaNNieYU」之買家游麗燕委託代售二手精品,並於108年5月18日至游麗燕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3樓住所收受。詎黃淑鈺明知已與游麗燕約定,出賣代售物品前需先與游麗燕確認結標價格,待游麗燕同意後方得出售,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逕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5、17所示物品銷售與他人,未將出售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物品之價金交與游麗燕,及將如附表一編號11、18至21所示之物侵占入己。而黃淑鈺為掩飾犯行,於108年7月31日將出售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品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6820元結算與游麗燕後,即避不見面。嗣游麗燕多次催討,黃淑鈺均未將剩餘物品返還,始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二、案經游麗燕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出處1被告黃淑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1.坦承出賣告訴人游麗燕委託物品前,需先與告訴人確認結標價格,經告訴人同意方得出售之事實。2.坦承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5、17所示物品出售之事實。1.調偵續卷111年3月25日訊問筆錄2.調偵續卷111年6月15日詢問筆錄2告訴人游麗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被告黃淑鈺迄今未返還如附表一編號11、18至21所示物品,亦交付出售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物品價金之事實。調偵續卷111年6月15日詢問筆錄3告訴人提出被告使用臉書之MESSENGER通訊軟體(下稱MESSENGER軟體),以暱稱「AaronLin」與告訴人往來之對話紀錄1.佐證被告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之事實。2.佐證被告於銷售物品前,均需與告訴人確認標售金額之事實。3.佐證被告於108年5月26日晚間7時51分許,經告訴人同意出售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物品,惟未與告訴人結算出售款項之事實。1.調偵續卷P.109至115(同偵卷P.77、85至87)2.偵卷P.57至59、P.87至93及調偵續卷P.129至1634告訴人提出「AaronLin」於108年6月6日晚間11時2分許,與買家 黃筱涵 往來之MESSENGER軟體對話紀錄及同年月7日中午12時38分許之LINE軟體對話紀錄佐證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於108年6月6日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以2萬9000元出賣與黃筱涵,並於翌(7)日相約在遠東百貨西門店1樓面交之事實。調偵續卷P.71-77之MESSENGER及LINE對話記錄5被告提出於108年7月31日凌晨0時31分與「FaNNieYU」往來之MESSENGER軟體對話紀錄佐證被告僅與告訴人結算代售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品價款之事實。調偵續卷111年7月4日刑事答辯狀被證四(同偵卷P.133之MESSENGER軟體對話紀錄)6被告整理之銷售告訴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7所示物品明細佐證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銷售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5、17所示之物品,且未將出售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物品之價金交與告訴人之事實。調偵續卷11年5月16日陳報狀(同111年5月13日傳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被告侵占附表一所示物,為其犯罪所得,因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未將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返還與告訴人,亦涉有侵占罪嫌。惟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品係經告訴人游麗燕同意標售價格後出售,所得款項共計2萬9800元,經被告黃淑鈺扣除其中10%利潤2980元後,已將2萬6820元匯與告訴人,有告訴人提出於108年7月28日晚間6時許與「AaronLin」往來之MESSENGER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被告提出於108年7月31日匯款2萬682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1550****511帳號之截圖(參調偵續卷111年7月4日刑事答辯狀被證四及偵卷P.125、133)在卷可佐,至如附表二編號11至19、24至30、40、43至59所示之物品,業經被告於109年5月28日寄還與告訴人,有被告提出宅配通寄件收據附卷可憑(參卷P.353),亦經告訴人比對後於111年4月14日提出損失物品明細點收在案(調偵續卷111年4月14日陳報狀所附明細),足認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1至19、24至30、40、43至59所示之物品,僅係延遲返還,並無據為己有之侵占情事。至告訴人指稱如附表二編號20至23、31至39、41至42所示之物品未經被告一併寄還,下落不明,惟此部分除告訴人指述外,並未提供確實被告收受之相關資料以佐其說,實無從判斷告訴人是否確有將如附表二編號20至23、31至39、41至42所示之物品交與被告代售,惟前開物品係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併同交付被告,與前揭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有事實上一罪關係,如成立犯罪亦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檢察官陳國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雅晴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物品購入價格被告自陳售出金額證明被告收受出處備註1CHANEL13萬元2萬50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中3、及P.37、49告訴人於108年5月23日已明確回覆不接受8000元之出價2BV酒紅和尚包10萬元1萬20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右33BV藍色9萬元1萬20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左24BVLGARI蛇頭(紅色)7萬1800元3萬20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中4108年6月7日以2萬9000元售出5FERRAGAMO黑色7萬500元80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中26FENDI手提包5萬元50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左57BV粉色長夾1萬8000元30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8中28BV大象灰零錢包9800元15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7左19DIOR淺藍色1000元1萬50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710LV鞋3萬6000元50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左311BURBERRY雙面漁夫帽98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712LV皮革手套2萬3000元45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8右113ARMAMI毛手套1萬8000元30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8左114LOEWE太陽眼鏡1萬5800元30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7右115LINKS手鍊(愛心)9800元9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8中116FENDI經典黑色毛圍巾9800元30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34中2108年5月26日以1600元售出17BURBERRY毛圍巾1萬1000元20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34右2及P.39中18BURBERRY長袖白T65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34右1及P.4019BURBERRY短POLO米黃48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37上及偵卷P.97下20DUPONT筆1萬20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7右2(同偵卷P.97上)21C.DIOR太陽眼鏡1萬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24中寄回非本人物品附表二:編號物品購入價格被告標售金額出處資料來源備註1Pandora項鍊14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中3及P.24、50108年5月21日售出2Pandora項鍊16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6右3及P.24、50108年5月30日售出3BOSS棒球帽7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7及P.30、50108年5月21日售出4寶格麗戒指60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8左2及P.49、50售出5LV圍巾80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7左2及P.28、50(同偵卷P.81)108年5月20日售出6施華洛世奇吊飾7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8右2及P.32、50108年5月21日售出7Pandora手鍊25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24及P.25、50108年5月21日售出8GUCCI鈔票夾22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24及P.25、50與偵卷P.129售出9RADO手錶30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24及P.25、50108年5月28日售出10萬寶龍長夾3700元調偵續卷111.5.11陳報狀MESSENGER-P.18左3及P.27售出11GUCCI經典款包包1萬5000元109.5.28寄回惟有損壞12PRADA紅色包包1萬2000元13TODS鞋3萬6800元109.5.28寄回14TODS鞋藍1萬8000元15BURBERRY雪靴3萬6000元16BURBERRY黑色鞋2萬3500元17ADISAS滑雪帽4500元18DUPONT筆套3800元19DIOR紅色大披巾1萬8000元20BURBERRY襯衫9800元不知去向21BURBERRY紅毛衣1萬2800元22BURBERRY黑色高領毛衣1萬9800元23BURBERRY拉鍊黑毛衣1萬5800元24BURBERRY米黃高領連身9800元109.5.28寄回惟有異味25BURBERRY藍色毛外套9800元26KARENMILLEN灰白連身1萬1000元27KARENMILLEN藍色連身9800元28KARENMILLEN黑色連身9800元29SALUTE白內襯6000元109.5.28寄回30SALUTE內襯6000元31休閒外套(白色)3000元不知去向32休閒短衣(白)3000元33休閒短衣(淺藍)2000元34休閒短衣(咖啡色)2000元35休閒短衣(桃紅)2000元36藍色(短風衣)3000元37長褲5000元38pesce粉紅毛衣1萬元39pesce灰毛衣1萬元40pesce紅毛衣109.5.28寄回惟有損壞41BOSS風衣未還42BURBERRY灰色短袖43Nike襯衫109.5.28寄回惟有損壞44Nike外套(藍色)45Nike外套(絨黑)46BURBERRY紫色長褲47BURBERRY綠色上衣48Boss西裝外套49BossA字裙50Boss長褲51Boss黃毛衣52Boss短上衣(亞麻)53ARMANI綠長上衣54VERSACE長褲55VERSACE背心(白綠)56VERSACE登山背心(綠)57VERSACEpolo衫桃紅58VERSACEpolo衫桃紅59VERSACEpolo衫(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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