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7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金溪 選任辯護人 陳兆瑛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0年度易緝字第79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陳金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因逃亡經本院發布通緝,嗣並經緝獲於100年10月15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然查被告已於同年11月23日訊問期日經本院裁定准提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予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旋於同日經具保人 陳豐仁 出具保證書並繳交保證金10萬元後獲得釋放在案,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及本院
100年刑保字第40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已經停止羈押現非在本院羈押中,該撤銷羈押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惟無必要,本件聲請應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