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2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全振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文村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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