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小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小字第14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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