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五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九、十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中簡上字第三九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五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