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小字第7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29日上午10時23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