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小字第7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29日上午10時23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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