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明田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明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明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於民國100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於102年12月13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顏明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688號、100年度訴緝字第260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復由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11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896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再由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1年8月部分接續執行,於100年11月19日入監,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11月5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
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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