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75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林純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麗琴 即媚麗精品服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媚麗精品服飾歷次及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㈡請依上開資料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並具狀更正之。
(如商業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