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鄭祥恩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被告 梁榮欽大雄機械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79,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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