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832號債權人 彭雲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慎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中慎診所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50,5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積欠清潔費期間起訖、計酬方式、計算明細表、金額、總金額等】。
三、具狀敘明:本件債務人究係彭雲煊個人?亦或係開立發票之蒂樺實業有限公司?亦即清潔合約究係存在於中慎診所與彭雲煊間?或與蒂樺實業有限公司間?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