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202號聲請人 王恒台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王林春綢 係於民國64年4月24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而聲明人到院表示被繼承人過世時其剛好在當兵,其於當兵時就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等語(見本院108年7月18日訊問筆錄所載),惟聲明人現已64歲,卻遲至108年4月12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顯逾3個月之法定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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