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陳立婷 被告 李家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戰諭威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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