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0號

聲明人 柯明宏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67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柯明宏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李英勇

法 官林庚棟

法 官林怡秀

法 官陳如玲

法 官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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