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0號
聲明人 柯明宏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67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柯明宏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李英勇
法 官林庚棟
法 官林怡秀
法 官陳如玲
法 官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