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9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竑維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
李錫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蘇竑維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蘇竑維明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及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成分之混合型毒品咖啡包(包裝袋分別印有「コラーゲン」、「福」、「惡魔DIABLO」、「舌」等標誌,俗稱分別為「膠原蛋白」、「紅福」、「彩惡」及「紅舌」等,下統稱毒品咖啡包),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係屬法律嚴格列管之物,不得持有及販賣,仍基於販賣混有上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咖啡包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1日至同年月7日間某時,持其所有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iPhone12pro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以暱稱「樂天」(帳號@Su00000000)在社群軟體「Twitter推特」(下稱推特)散布「台中、彰化兩大區飲料支援。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加微信Loten2021」之販毒廣告訊息。適員警於110年5月7日某時執行網路巡邏勤務,發現該訊息,加該「Loten2021」(微信暱稱亦為「樂天」)為微信好友,喬裝買家與蘇竑維洽談毒品交易事宜,約定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向蘇竑維購買毒品咖啡包60包(外包裝種類約定由蘇竑維自行搭配),並相約在雲林縣○○鎮○○路0號「御花園汽車旅館」交易。
嗣蘇竑維 於110年5月14日0時13分,在「御花園汽車旅館」232號房,將60包毒品咖啡包(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膠原蛋白」毒品咖啡包38包、附表編號2所示之「紅福」毒品咖啡包20包、附表編號3所示之「彩惡」毒品咖啡包2包,毒品咖啡包成分詳如附表所示)交付員警之際,為警當場逮捕而未遂。並當場及在蘇竑維之隨身包內,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03包(毒品咖啡包成分詳如附表所示。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總純質淨重為22.7215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及硝西泮之純度<1%,不計算純質淨重。)、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5包(總純質淨重2.3980公克)、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iPhone12pro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附表編號6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臺(已責付予蘇竑維保管)等物。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中屬於被告蘇竑維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25頁、第215頁、第281頁),且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皆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核屬適當,依前揭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又以下所引用各項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偵卷第17頁至第29頁、第139頁至第141頁;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22頁、第214頁、第280頁、第293頁至第294頁),復有數位證物搜索及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偵卷第47頁)、微信對話譯文1份(偵卷第55頁至第71頁)、微信及推特蒐證照片24張(偵卷第73頁至第95頁)、雲林縣警察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偵卷第33頁至第39頁)、現場蒐證照片12張(偵卷第97頁至第10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500210、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偵卷第203頁至第207頁)、雲林縣刑大偵查二隊偵查佐職務報告1份(偵卷第31頁至第32頁)、AVC-7307自用小貨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偵卷第
113頁)、扣案毒品照片4張(偵卷第209頁至第210頁)、被告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偵卷第157頁至第163頁)、「張張」照片8張(偵卷第165頁至第179頁)、雲林縣警察局110年11月12日雲警刑偵一字第1100051072號函(本院卷第81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16日雲檢原玄110偵3761字第1109030846號函(本院卷第83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21日雲檢原玄110偵3761字第1109034464號函(本院卷第149頁)、雲林縣警察局110年12月21日雲警刑偵一字第1100056500號函(本院卷第151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2月9日雲檢原玄110偵3761字第1119003381號函(本院卷第173頁)、雲林縣警察局111年
2月10日雲警刑偵一字第1110004951號函暨檢附之111年2月7日職務報告(本院卷第175頁至第177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4月13日雲檢原玄110偵3761字第1119010135號函(本院卷第249頁)、雲林縣警察局111年4月8日雲警少字第1110016208號函(本院卷第251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15日雲檢春玄110偵3761字第1119020075號函(本院卷第369頁)、雲林縣警察局111年7月19日雲警少字第1110032358號函(本院卷第371頁)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復依被告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時供稱:我販賣毒品可以賺
價差等語(見本院卷第122頁、第294頁),足見被告確係為獲取利益而從事本案毒品交易,具有營利之意圖明確。
㈢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核與上揭事證皆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定第9條第3
項,規定「犯前5條之罪(按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依其立法理由所揭諸「本條第3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二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另本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等語,可知此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乃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經查,本案被告所販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500210、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參(偵卷第203頁至第2
07頁,鑑定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而該等成分業經摻雜、調合而置於同一包裝內,並作為沖泡飲品販售,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要件,自應依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加重其刑。
㈡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
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乃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警方為求破案,授意執勤員警佯裝購毒而與毒販聯繫,經毒販允諾,依約攜帶毒品交付予佯裝購毒之人,旋為埋伏警員當場查獲者,於此誘捕偵查案件,販毒者雖有販毒之故意,且依約攜帶毒品前往交付,並已著手實施販毒之行為,然因係受警員引誘偽稱欲購買毒品,警員原無買受毒品之意思,其虛與買賣毒品,意在辦案,以求人贓俱獲,伺機逮捕,實際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毒品之行為,而應僅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最高法院85年度第4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案乃員警依販毒廣告而喬裝購毒者與被告聯繫後,被告即持混合第三、四級毒品之咖啡包前往與喬裝為買家之員警進行交易,並向該員警交付前揭毒品咖啡包,顯已著手實行販賣毒品之行為,惟因員警係為實施誘捕偵查而佯為買家,以求人贓俱獲,無實際買受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故被告就販賣毒品行為,僅能論以未遂。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
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法定刑適用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被告所為應依本案最高級別即第三級毒品所定法定刑論處,不會另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4項販賣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起訴書認被告所為另構成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罪,並與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為想像競合,應有誤會,附此敘明。另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及第6項之販賣第三、四級毒品未遂罪,而未論以上開罪名,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並已於審理期日諭知被告上開罪名,且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變更前後之法條而為辯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㈣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毒品,雖非同種,惟據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跟被告確認,警察是要釣魚跟你購買38包的「膠原蛋白」、20包「紅福」及2包的「彩惡」,一共60包的毒品,對嗎?)對。(那剩下的扣案毒品部分,是否也是算在你PO文要著手販賣的毒品?)對。(只要有人買,你就會賣,對嗎?)對等語(本院卷第293頁至第294頁),堪認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均係為販賣毒品之目的而持有,則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上開第三、四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被告已著手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犯罪
行為之實行,惟因員警欠缺購買真意,自始即屬販賣行為不能完成,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㈥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不諱,已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意旨係為擴大追查毒品來源,有效推展斷絕毒品供給之緝毒工作,以杜絕毒品泛濫,故凡觸犯上開條項所列舉之罪,經據實指陳其毒品來源之上手,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經查,被告雖曾供述其毒品來源為張○○,惟檢警目前尚未查獲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110年11月12日雲警刑偵一字第1100051072號函(本院卷第81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16日雲檢原玄110偵3761字第1109030846號函(本院卷第83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21日雲檢原玄110偵3761字第1109034464號函(本院卷第149頁)、雲林縣警察局110年12月21日雲警刑偵一字第1100056500號函(本院卷第151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2月
9日雲檢原玄110偵3761字第1119003381號函(本院卷第17
3頁)、雲林縣警察局111年2月10日雲警刑偵一字第1110004951號函暨檢附之111年2月7日職務報告(本院卷第17
5頁至第177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4月13日雲檢原玄110偵3761字第1119010135號函(本院卷第249頁)、雲林縣警察局111年4月8日雲警少字第1110016208號函(本院卷第251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15日雲檢春玄110偵3761字第1119020075號函(本院卷第369頁)、雲林縣警察局111年7月19日雲警少字第1110032358號函(本院卷第371頁)在卷可考。是本案尚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㈧至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惟按刑法第59
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亦即,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稱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683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為前揭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之犯行,經依偵審自白及未遂之規定遞減其刑後,已無情輕法重之情形,爰不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知毒品對個人健康及
社會秩序戕害甚鉅,法律明文禁止販賣,竟無視國家法令,公然於不特定人得以瀏覽之社群軟體內販賣含有上開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並破壞社會治安,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年紀尚輕,於犯罪後始終坦承販賣毒品犯行,態度良好,且本案經員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所發覺,而未生販賣毒品與他人之結果,兼衡酌其前科素行,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殯葬業之工作,月收入約2萬元,離婚,家中尚有父親,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以及販賣毒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㈩至辯護人雖請求對被告宣告緩刑等語,惟查,被告前因詐欺
案件,甫於111年5月11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3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5號、第497號、第5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存卷可考(本院卷第335頁以下),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緩刑要件不符,是本案並無從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
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均檢驗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四級毒品成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並供稱:(跟被告確認,警察是要釣魚跟你購買38包的「膠原蛋白」、20包「紅福」及2包的「彩惡」,一共60包的毒品,對嗎?)對。(那剩下的扣案毒品部分,是否也是算在你PO文要著手販賣的毒品?)對。(只要有人買,你就會賣,對嗎?)對等語(本院卷第293頁至第294頁),是認上開含有第三、四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均屬被告販賣或販賣所剩餘之第三、四級毒品,均為違禁物,連同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至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不復存在,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所
有,供其販賣毒品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本院卷第289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車輛,已責付被告保管,且非專供被
告販賣毒品所使用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本院卷第290頁至第291頁),復無證據證明該車輛為專供被告販毒所用之交通工具,爰不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偵查起訴,檢察官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陳育良
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持有人查獲時間查獲地點鑑定結果備註1毒品咖啡包(膠原蛋白)38包蘇竑維110年5月14日0時0分起至同日0時13分止雲林縣○○鎮○○路0號(御花園汽車旅館232號房、AVC-7307號自小貨車)①送驗數量4.7878公克(淨重),驗餘數量2.7072公克(淨重)。②檢出結果:❶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❷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③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4.7878公克、純度5.0%,純質淨重0.2394公克。④檢品編號B0000000(標示「高濃度」白色包裝乙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出純度5.0%;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硝西泮(Nitrazepam)純度<1%;推估檢品38包,檢驗前淨重193.8930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純質淨重9.6947公克。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210號、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卷第203頁至第207頁)。②送鑑KAWS舌頭圖示包裝3包(已開封乙包、未開封2包,總毛重12.97公克)、標示「DIABLO」彩色三角幾何包裝12包(已開封2包、未開封10包,總毛重49.91公克)、標示「福」紅色包裝50包(已開封2包、未開封48包,總毛重219.59公克)、標示「高濃度」白色包裝38包(乙開封乙包、未開封37包,總毛重243.17公克)、晶體5包(總毛重3.94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未開封KAWS舌頭圖示包裝乙包;未開封標示「福」紅色包裝乙包、未開封標示「高濃度」白色包裝乙包、晶體乙包。③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推估檢驗前總淨重408.4294公克,總純質淨重22.7215公克。④純質淨重係檢驗前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獲案毒品純度值以該毒品鹽酸鹽為基準)。⑤毒品純度<1%之純質淨重表示,係依據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檢文清字第10400025600號」函,說明 段三 :「經檢測各級毒品之純度低於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2毒品咖啡包(紅福)50包蘇竑維①送驗數量3.2159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7538公克(淨重)。②檢出結果:❶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❷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③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3.2159公克、純度6.3%,純質淨重0.2026公克。④檢品編號B0000000(標示「福」紅色包裝乙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出純度6.3%;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硝西泮(Nitrazepam)純度<1%;推估檢品50包,檢驗前淨重167.3782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純質淨重10.5448公克。3毒品咖啡包(彩惡)12包蘇竑維①送驗數量4.6371公克(淨重),驗餘數量2.4178公克(淨重)。②檢出結果:❶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❷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❸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氯氮平(Clozapine)、咖啡因(Caffeine)。③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4.6371公克、純度5.2%,純質淨重0.2411公克。④檢品編號B0000000(標示「DIABLO」彩色三角幾何包裝乙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出純度5.2%;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硝甲西泮(Nimetazepam)純度<1%;硝西泮(Nitrazepam)純度<1%;推估檢品12包,檢驗前淨重37.2332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純質淨重1.9361公克。4毒品咖啡包(紅舌)3包蘇竑維①送驗數量3.0481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3528公克(淨重)。②檢出結果:❶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❷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③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3.0481公克、純度5.5%,純質淨重0.1676公克。④檢品編號B0000000(KAWS舌頭圖示包裝乙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出純度5.5%;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硝甲西泮(Nimetazepam)純度<1%;硝西泮(Nitrazepam)純度<1%;推估檢品3包,檢驗前淨重9.9250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純質淨重0.5459公克。5愷他命5包蘇竑維①送驗數量0.47361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3676公克(淨重)。②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③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0.4736公克、純度84.0%,純質淨重0.3978公克。④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乙包),推估檢品5包,檢驗前總淨重2.8548公克,愷他命(Ketamine)總純質淨重2.3980公克。6AVC-7307號自小客車1臺蘇竑維無庸鑑定①責付蘇竑維保管。②責付保管書:偵卷第43頁)。7iphone12pro(含SIM卡)1支蘇竑維無庸鑑定①門號:0000000000。②IMEI:000000000000000。③數位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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