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6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6828號聲請人 隋宗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文凱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許文凱簽發票號CH091451、票面金額新臺幣117萬元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系爭本票依所載發票人姓名許文凱、身分證字號及地址,均無法查得相符資料,聲請人嗣雖陳報發票人應為「 許倫凱 」,惟既與系爭本票所載不符,則系爭本票發票人究為何人,形式上無法確認,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