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799號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陳譽仁 債務人 劉俊利 債務人 李桂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