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13號原告 陳宥任 被告 黃建成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一行關於「誹謗案件」均更正為「恐嚇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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