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 邱瀞儀 相對人 邱郁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必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經原審(即本院112年度士簡第438號)判決勝訴並獲准假執行後,以原審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即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6786號)。聲請人雖以提起上訴、判決尚未確定為由,向受理上訴之第二審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核與上揭規定列舉之各種事由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碧惠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