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韋麟
被告 蕭佳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6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11年11月3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19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福來
書記官鄭伊汝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鄭伊汝
法官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