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成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成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成得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5年9月,合計刑期為8年2月,於民國103年1月21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於106年10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陳成得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復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3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5年9月確定,合計刑期共為8年2月,其於民國103年1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3790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