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家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家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家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2之犯罪日期欄,應分別補充更正為「104年5月12日17、18時許」、「104年5月12日20、21時許」;編號
1、2之備註欄,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5年度執緝字第1948號」、編號3、4之犯罪日期欄,均應補充更正為「104年11月09日11時許」),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05月12日17、18│104年05月12日20、21│││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489號│字第348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87│104年度審訴字第1287││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9月24日│104年09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3│105年度台上字第333││││號│號││├────┼──────────┼──────────┤││判決│105年02月03日│105年02月03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緝字第1948號││備註├─────────────────────┤││編號1至2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2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09日11時許│104年11月09日1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066號│字第9066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73號│105年度訴字第4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8月19日│105年08月19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73號│105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105年09月20日│105年09月20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435號││備註├─────────────────────┤││編號3至4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