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請人 黃聰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新國際商業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年11月12│5,600,000元│TT0000000││││行新竹分行│新竹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