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富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蘭 被告 廖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