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永裕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核認聲請人之聲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七七九公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